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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文化中介机构
2004年5月9日
摘要

市场经济下的文化中介机构

一、文化中介机构的误区

1、当前上海文化中介机构的状况是:发展不快、改变不大、作用有限。

上海目前虽然已成立了一些文化中介机构,但严格地说,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介机构,或完全性质的中介机构。大部分文化中介机构行政色彩较浓,有的甚至是作为行政机关某个部门的翻牌公司。文化中介机构大部分发展不快,现代化建设程度不高,运作理念陈旧,因而介入文化市场的程度也不深。

2、当前,对文化中介机构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

主要表现为:将文化中介机构仅仅作为变相的票务中心、二传手和中间人,或者只是简单地将文化中介机构作为文化生产者与文化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人。这一切,都仅仅是注意、强调了文化中介机构的中间服务性质,即恰恰忽视了文化中介机构的最内在本质。

我们可从晚清上海戏院“案目(案马)”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探讨一下对文化中介人(机构的认识误区问题。

“案目”,又称案马,是晚清上海戏园中出现的具有资本主义经营倾向的文化中介人。

当时上海在戏曲(尤其是京剧的演出制度)上实行“戏园(茶园)制,即由戏院负责戏班的组班(如主要演员和聘请等)、演员生活和演出剧目的安排,而某个戏园能否挂牌成功,与“案目”的组成有关。一般的戏园由“案目”十几人组成,大一点的戏园则由“案目”二十至三十人组成。每个“案目”先向戏园老板交押柜费,依当时的生活水准每人四百元,戏园老板一下子便有了八千或一万元的经费,解决了戏园的流动资金问题。可见“案目”不仅仅只是出票人,他们与戏园老板的关系,也不仅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带了某种“股份”关系。

“案目”交纳了押柜费,除了负责戏园的出票,收取一定的票款折扣外(一般为九五扣),更主要的还在于选角儿(演员)和剧目,他们常常按当时的社会时尚和观众喜好邀角儿和选剧目,甚至不惜以退押柜费来要挟戏园老板。这样做,当然是为了“案目”自身的经济利益,但也说明了“案目”对演出市场的介入程度。唯其如此,后来上海“新舞台”成立,为了坚持上演进步剧目,怕被“案目”要挟,集体退押柜费(“退股”),便将押柜费存入钱庄(银行),以防万一。

可见,“案目”作为文化中介人,已并不仅是出票的中间服务人,而是与整个演出经营相关的经纪人。其风险抵押(押柜费)和选择角儿、剧目的生存状况,不管它在当时仍存在着某些不合理性,但都说明了,文化中介人(机构)并不是文化市场的简单服务者??中间角色,而是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与创造者。

二、文化中介机构的内在本质

文化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与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上海戏院的“案目”,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文化中介机构的内在本质实际上是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文化生产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它是文化生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依据之一,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文化产品的代理商。

我认为,文化中介机构的三个重要本质特征是高度介入、高风险投资和高创新实体。

1、高度介入

高度介入即前期制作的积极介入和后期制作的深度介入。

文化中介机构无论对舞台表演,还是对美术等艺术品展览的中介服务,都要求在前期就积极介入,这其中包括对市场的评估和受众面的认同。

不仅如此,这种评估和认同已不限于一般的感性认识,而是产生于对市场和受众面深入的研究之后。在某种意义上,它还带有一定的前瞻性预测。因此,新时期的文化中介机构就带有更多的团队发生,其对市场的评估和受众面的认同就非一般个体经纪的所能承担。

后期制作的深度介入,即指艺术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和之后,文化中介机构都应是主要的操办人,这其中包括宣传、推介、营销等,甚至还包括衍生艺术产品的设想、制作、营销等等。

2、高风险投资

高风险投资指的是,文化中介机构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说的无投资服务或低投资服务,而实际上它比我们一般情况下的产业投资更带风险性,也即高风险的投入和产出构成正比例关系。

尤其是对于某些舞台剧的制作和演出,文化中介机构应有前期高风险投入的勇气和魄力。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舞台剧的创作,特别是一些戏剧剧目的创作,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拔款,文化中介机构前期有资金介入,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市场行为。

3、高创新实体

所谓高创新实体,就是能面对变化万端的市场而不断对文化生产提出创新意见和实施措施,这无疑也是新时期文化中介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

文化中介机构对文艺创作的高介入和高风险投入,决定了它的高创新性质,即文化中介机构只有对文艺创作不断提供新思路、新设想,才能对其自身的高投入产生高回报。可见,随着文化中介机构的成熟,其对文艺创作的介入越深,其与文艺团体(创作者)的关系越紧密,那么,它就越会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创新实体。

三、文化中介机构发展的几点意见

1、“抓两头,促中间”,即在目前市场经济尚不非常发达的转型期,提倡一种积极、隐妥的推进方法。所谓“抓两头,促中间”,就是促使少数比较规范的文化中介机构提高运作水准,逐渐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下的文化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帮助少数运作不规范(或政府行为太强,或中介程度不高)的文化中介机构坦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以便成为文化中介机构的范本,以点带面,促使上海文化中介机构的整体发展。

2、鼓励各类非公有经济文化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发展,争取在文化中介机构领域率先实现多种经济所有制的转变。争取在三年之内,制定文化中介机构登记注册条例,使各类经济所有制的文化中介机构有法可依。

3、逐渐减弱政府部门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直接调控。而以间接调控为主,即主要领先市场自身对文化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和优且劣汰,要从观念和措施上根本杜绝“官本位”在文化中介机构上的生存。

4、允许和制定文化中介机构的各种贷款、拆借、抵押等融资手段,以增强文化中介机构在市场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5、鼓励一部分文化研究机构和文化创作领导部门(如类类剧本创作中心)的一部分功能向文化中介机构转移,并在适当的时机,转换成市场化的文化中介机构。

6、文化经纪人并不是简单的“皮条客”和艺术产品的推销人(如距票)或代理商,而是一种市场经济下复合型的新型人才。因此,要加强对方面人才的发掘和培养。更应顺应文化政府部门的改革,有意将一部分人推上文化经纪人的位置。

7、对上海的文化中介机构和文化经纪人作定期、定性的追踪研究,配合政府部门对上海化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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